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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出口飼料注冊登記證管理要求 [打印本頁]
作者: dorisring 時間: 2018-9-7 16:03
標題: 出口飼料注冊登記證管理要求
《注冊登記證》自頒發(fā)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5年。
屬于同一企業(yè)、位于不同地點、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(yè)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。
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(yè)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。經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(yè)的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。
出口生產企業(yè)變更企業(yè)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產品品種、生產能力等的,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,填寫《出口飼料生產、加工、存放企業(yè)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》,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(一式三份)。
變更企業(yè)名稱、法定代表人的,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后,直接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,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并組織現場評審,評審合格后,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企業(yè)遷址的,應當重新向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。
進口國家或者地區(qū)要求提供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(yè)名單的,由直屬海關審查合格后,上報海關總署。海關總署組織進行抽查評估后,統(tǒng)一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(qū)主管部門推薦并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海關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(yè)實施年審,年審合格的在《注冊登記證》(副本)上加注年審合格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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